關於印發《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場規則》等八個管理製度的通知
贛人社字〔2011〕96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有關職業院校、省管職業技能鑒定所(站):
為加強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製度建設,保證職業技能鑒定的公平、公正,促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範、有序、高效地開展。根據《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和《江西省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管理條例》規定,我們對《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場規則》、《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主考守則》、《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監考人員守則》、《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流動監考人員守則》、《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守則》、《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考點接送試卷人員守則》、《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八個管理製度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請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場規則
一、除本場主考、副主考、考評員、監考人員、流動監考人員、巡考人員及督導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二、考生必須在開考前2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場,對號入座,並將準考證及身份證放在桌面或操作設備右上角,以便查對。遺失身份證者,必須在考前持貼有與準考證同底照片的公安部門戶籍證明,按人事隸屬關系到省或設區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辦理準考手續。
三、考生遲到30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內,考生方可交卷或交工件退場(屬全國統考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理論知識考試除帶必要的文具(如鋼筆、圓珠筆、2B鉛筆、橡皮、墨水、三角板)和操作技能考核準許帶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工具)外,其它任何電子產品、通信設備、計算器、存儲器、書籍、資料等,一律不準帶入考場。
五、考生拿到試卷後,應首先按要求用藍(黑)色鋼筆(圓珠筆)在試卷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填寫時,不得超過裝訂線;采用答題卡答卷時,除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外,還需用2B鉛筆填塗準考證號碼、科目代碼等信息,不得作其它標記,否則,試卷按無效卷處理。聽到統一鈴聲後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考生答題一律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用紅色等其它顏色的鋼筆、圓珠筆或鉛筆書寫的按零分處理;需在答題卡上填塗的必須使用2B鉛筆,未用2B鉛筆填塗的試卷按無效卷處理。不得將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或裝訂線以外;不得在考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標記,違者一律不給分。
六、考生如遇試卷(考件)分發錯誤、試題錯誤或字跡模糊、考件有嚴重缺限等問題,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但不得涉及試題內容。
七、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安靜。專業理論考試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偷看他人的答卷,不準傳遞、夾帶、交換試卷,操作技能考核不作提示、不指導別人加工考件或替別人加工考件等。對於違反考試紀律或舞弊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試卷或考件作廢、取消考核資格等處理。
八、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考場安靜,不準吸煙,不準隨意走動,確實中途需離開考場,必須經主考同意,並安排專人陪同。交卷或交考件後,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九、進行操作技能考核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聽從考評員的指導,對不聽勸阻的可停止其考試,違章操作損壞設備的由考生賠償經濟損失。
十、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或操作,並將試卷反面向上或工件放好,監考人員收齊後,方可依次離場。不準將試卷、試題本、答題卡、草稿紙或已加工的考件帶出考場。
十一、考生違反本規則,依據《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主考守則
主考由考區選派,是考點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考點的全面工作,並認真履行以下主要責任:
一、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職業技能鑒定考試及相關的政策規定執行。熟悉和掌握職業技能鑒定考試的考務工作,嚴格管理,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各項要求的程序操作;管理考點的監考人員、流動監考人員和其他考務工作人員;落實本考點考務工作製度和崗位職責。
二、檢查考點考場布置情況,做好考前準備。
三、考試前一天組織考點監考人員和其他考務工作人員進行考務操作培訓,明確各自職責和要求。
四、考試前40分鐘再次召集監考人員、流動監考人員進一步交代有關事宜,對每一場考試,都須隨機安排考場監考人員和流動監考人員;考試前30分鐘,主持接收試卷,指揮試卷管理人員向監考人員分發試卷袋、答題紙(卡)袋、座次表、草稿紙及其他考務用品。
五、掌握考試時間和考點的考試情況,發布考試預備、開始和終止的命令。
六、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檢查督促監考人員、流動監考人員和其它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執行考試紀律。對違反紀律的監考人員、流動監考人員及其它考務工作人員有權進行撤換,並提出處理意見;有權取消違反考場規則、尋釁鬧事的應試人員的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對考試期間發生的異常事件或難以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向考區值班室報告。
七、批準調換或替換因出現缺考 、錯裝或有質量問題的試卷、答題紙(卡),並和有關考場監考人員、流動監考人員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註明原因、簽字,並向考區值班室報告。有權處置考點內未按考務規定執行的實操考核工作,但不得擅自超越權限處置考務事務。
八、組織指導監考人員做好試卷、答題紙(卡)的裝訂、密封、回收工作,防止錯裝、漏收試卷和答題紙(卡)。
九、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簽名。
十、考點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並按分工履行職責。
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監考人員守則
一、監考人員必須參加考前培訓;進入考場必須佩帶監考人員胸卡。
二、監考人員有權製止除巡視員、督導員、主考、副主考、考區主任、考區副主任、流動監考人員、考評員、工作人員以外的無關人員進入考場。
三、開考前20分鐘,監考人員要依據《準考證》和《身份證》同考生本人核對,並查驗考生的準考證號、姓名、職業、等級等事項,查驗無誤後,準予考生進入考場,並告之考生將不能帶入座位的物品存放在考場指定位置。 “應知”考生坐定後,“應會”考生抽簽確定座位,監考人員宣讀《考場規則》和《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四、開考前五分鐘,監考人員按規程當眾展示密封的試卷袋,如發現試卷袋破損、密封簽已被開啟過,須立即匯報,不得下發試卷。
五、開考後,監考人員應逐個檢查考生是否按規定填寫(塗)單位、姓名、準考證號碼、科目代碼等信息;是否與《準考證》號碼、座位號碼(或工位號碼)一致;考生與《準考證》上的照片、《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如發現冒名頂替者,應立即報告主考,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監考人員不念試題,對試題內容不作任何解釋。但考生對試題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提出詢問時,應當眾解答。但不得在解答時暗示題意,不得與考生私下交談。
七、監考人員應嚴格執行考場紀律,發現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時,必須堅持原則,嚴格按照《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處理,對難以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向主考或巡視員報告。
八、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突發疾病影響考試的,應及時通過流動監考人員報告考點主考,安排治療。對經治療仍不能繼續堅持考試的,應說服考生停考。
九、監考人員只能在所管理的考場內巡視,做到“十不”:不看書報、不接打手機、不走神開小差、不滯留一處、不做題、不聊天、不睡覺、不做老好人、不將試卷帶出考場、不離開責任區域。
十、監考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自行決定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在考試過程中不得擅離考場,有特殊情況應經主考批準另行派人接替,方可離開考場。
十一、監考人員要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並接受主考的領導、指揮,接受考生的監督。如發現所在考場有親屬參加考試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十二、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註意時間;終止時間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或停止操作,將試卷翻放在桌上,或將工件放在指定地點。試卷或工件收齊、清點無誤後,考生方可依次離開考場。
十三、考試完畢後,“應知”監考人員應對試卷進行清點、檢查無誤後,將試卷按準考證號碼順序編排、裝袋(或裝訂)、密封;“應會”監考人員應對工件進行清點、編號(或打鋼印),包裝好,並采集照片和影像資料,填好《考場情況報告》,由兩名監考人員共同簽名,交主考驗收或考評員評判。空白試卷不裝訂。
十四、監考人員須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與監考工作有關的宴請和饋贈。
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流動監考人員守則
一、熟悉流動監考人員主要職責、監考人員職責、監考規程、考場規則、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組織冊等規章製度。
二、負責考場秩序及相關事宜,配合各考場監考人員處理各種突發情況。
三、代表主考監督檢查責任考場的監考人員工作情況,並負責將相關情況報告主考。
四、流動監考人員如發現監考人員監考不嚴、工作不負責任,應當場批評指正,情節嚴重者須立即報告考點主考處理。工作中如發現應試人員替考、作弊等違紀情況,應當場製止,並通知監考人員如實記錄。
五、流動監考人員認為監考人員對考試中發生的問題處理不當時,可根據有關規定,向所在考點主考反映情況,並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六、流動監考人員發現考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應立即向考點主考報告。
七、流動監考人員須按時到達責任區域,監督監考人員、試卷交接、發放、回收情況;開考後核對應試人員身份,在試卷裝訂前負責清點試卷,並在試卷袋和《考場情況記錄單》上簽名。
八、流動監考人員工作時應佩戴流動監考人員胸卡,嚴格執行考場紀律,不得離開和擅自變動責任區域,不在所監管的區域固定停留。
九、 流動監考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做到“十不”: 不看書報、不接打手機、不走神開小差、不滯留一處、不做題、不聊天、不睡覺、不做老好人、不將試卷帶出考場、不離開責任區域。
十、流動監考人員須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與監考工作有關的宴請和饋贈。
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守則
一、考評員必須佩帶職業技能鑒定胸卡,在考評前20分鐘進入考場。
二、考評員在進行職業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須熟知本次考核的工種、等級、項目、內容、要求及評分標準。在考前負責檢查場地、設備、工具,做好抽簽確定工位(或考核項目)的工作。
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允許任何違反考場規則的瀆職行為發生。
四、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評分標準,做到評分有據,減分有理,客觀公正。
五、獨立評判,各自打分,不互相討論,不用自已的觀點影響他人。
六、認真填寫評分表格,字跡清楚,如有更改,應在更正處簽名。
七、謙虛謹慎,團結協作,顧全大局,在評判中如遇疑難問題,要服從首席考評員的裁決。
八、不得在考生面前評判他們的工作,不得在試題理解方面為其提供幫助。
九、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製度。
十、凡違反上述條款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責令停止執行考評任務、吊銷其考評員資格的處分。
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考點接送試卷人員守則
一、按時參加考區考務會,熟悉本考點鑒定的職業(工種)、等級、試卷數量等。
二、按考試組織冊的時間要求,準時到達指定地點領取試卷,不得遲到。
三、按收試卷時,交接雙方必須各有兩人當場清點驗收,核查是否與考試組織冊上所列一致,以及密封是否完好。確認無誤後,方可辦理交接手續;裝卸時應輕拿輕放,發現破袋及時報告考區值班室。
四、運送試卷須有兩名以上押送人員,車輛不得載有與本次考試無關人員,必須直達考點。無論何時,在接受過程中試卷須有兩人同時看管,且不得脫離看管人視線。
五、考點試卷發放、回收需專人專職,並應安排專人監督;發現未按要求密封、不規範簽名的試卷袋一律拒收。否則,誰接收誰負責,直至按要求密封和規範簽名後再接收。
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應試人員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一、職業技能鑒定期間,凡違反《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場規則》的行為均屬違紀違規行為。
二、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鑒定機構給予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未在答題卡(紙)規定位置上答題的,或者未用現代漢語作答的(試卷中特別指明的除外);
(八)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三、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鑒定機構給予取消考試資格,且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違紀違規情況予以通報,觸犯國家法律的應移交司法、公安部門處理: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將無線耳機、無線接收器等高科技作弊設備帶入座位並使用的;
(九)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威脅他人安全的;
(十)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人員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一、職業技能鑒定期間,凡從事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場規則》的行為均屬違紀違規行為。
二、鑒定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並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或對考生資格審查不嚴,縱容考生違規申報的;
(二)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場安排的;
(四)提示或暗示應試人員答題的;
(五)未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六)未執行回避製度的;
(七)其他違反鑒定考務管理規定、考場規則和工作人員有關規定的行為;
三、鑒定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觸範國家法律的應移交司法、公安部門處理:
(一)因命(審)題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技能鑒定考試資格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六)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和儀器設備的;
(七)擅自更改、編造或虛報考生考試數據、信息的;
(八)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九)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十)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一)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或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三)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或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進行索賄、受賄、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五)其他嚴重違紀違規,對技能鑒定工作造成嚴重後果惡劣影響的行為;
鑒定考試工作人員有以上所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鑒定機構將予以通報,通報的相關信息為:姓名、工作單位、違紀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
四、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考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應移交司法、公安部門處理。